2012年营口廉租房保障办法

导语 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站前区、西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实物配租指标分配、租赁住房补贴审批、对各市(县)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站前区、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租办)及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建档、审核、确认、公示、轮候、分配、复查、退出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实物配租租金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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