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边区廉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分配
导语 为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营口市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分配实施方案》(营住房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一)2011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且无房家庭。
(二)民政供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及未满18周岁的孤儿,不安排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排队轮候原则;坚持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特困家庭。即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以民政出示特困证明为准,不包括70周岁以上孤老及18周岁以下孤儿)。
(二)重残家庭。即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语言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以残疾证为准)。
(三)大病家庭。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
(五)动迁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房租,暂由区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老边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区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4.申请人父母健在,申请人未婚,父母拥有住房;
5.现与父母、子女合住且人均面积大于15平方米;[注:现与父母、子女合住是指父母(岳父母)与子女同一户口并同居一处;父母、子女在同一地址,同居一处,但户口独立未满三年按有房认定。]
6.申请人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继承50%房产,其余50%房产由其子女平均继承,申请人继承房产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7.房屋产权继承、赠予公证未满3年;
8.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以房照过户日起);
9.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10.动迁前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动迁后私有住房、公有住房货币安置的;
11.家庭成员拥有商业住房或承租商业住房居住且租金超过低保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