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不受户籍限制,应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1、按要求填写的《营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3、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5、本市居民需提供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2、市住房保障办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对外来务工人员,在所在单位公示;对本市居民,在户籍所在社区公示,同时市住房保障办在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均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4、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保障办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